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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 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 1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 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 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 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 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 应急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需要, 设立相关类别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 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 急管理和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本级应急委员会 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指导 督查等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 员会应当明确责任人,做好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的有关工作。 —— 2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 明确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 工作人员。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应急知识、 技能的培训和演练,增强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获悉突发 事件信息后立即如实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 构的指挥和调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体系建设纳 入本行 政区域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 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 数民族地区 应急体系建设 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 驻地上级单位、 驻 地中国人民 解放军、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的应急 联动机制, 并加强与相 邻地区的区域合作,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有 关重大 问题。 省和边境州(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 外事规定,与 邻 近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组织和有关国际组织 开展突发事件应对 方面的合作与 交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考核体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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