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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    (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5日天津市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公示地方性法 规案活动,促进地 方立法的民主化、 科学化,提高立法 质量,根据 《天津市地方性 法规制定条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 常委会)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 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法规案,征求意见。   第三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 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 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大常委会有 关工作机构应当及 时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门户网站上公示法 规草案全文,公 开征 求社会意见。   对不宜提前公开的法规草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 议可以 决定暂缓公示。   第四条 下列地方性法 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还应当通                                           1过《天津日报》 、 《今晚报》 、 北方网等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法 规草 案,公开征求意见:   (一)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三)社会普遍关注的;   (四)其他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 见的。   按照前款 规定公示法规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发布 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十天。   第五条 通过《天津日报》 、 《今晚报》 、 北方网向社会公示法 规草案,其他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可以利用各自特点 和优势刊登、摘登法 规草案,并将有 关意见及时转送市人大常 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六条 在公示法规草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公示 说明、修改 情况等有关立法背景材料。   第七条 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的法 规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 代表联络机构负责征集市人大代表的意 见,并转送市人大常委 会法制工作机构 归纳、整理。   第八条 对公示的法规草案,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可以通 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信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 见。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各 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通过简报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 组成 2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对各方面提出的意 见, 应当认真研究并积极予以吸收采 纳,向市人大法制委 员会提出 对法规草案的修改建 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法制委 员会在审议法规草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 见,作为修改法规草案的重要参考,并 将采纳情况向市人大常 委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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