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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 (2014年6月27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4年7月25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 节约能源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 照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及 ─ 1 ─其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节能、美化 环境、生态环保的原则,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 的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领导,确 保资金投入、专款专用,保障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县级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城市照明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 范围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市城市照明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根据职责 分工,具体负责城市照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城市 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照明建设、维护和科 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城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 、 新材料,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照明设 ─ 2 ─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 民政府或者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级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规划、财政 等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施。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 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安全要求 , 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十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内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风 景名胜区等区域和城镇建 成区内的公路应当设 置功能照明设施 。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和 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需要设置景观照 明设施的, 由市、县级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 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提出 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 布: (一)城市主要道路、主要 桥梁、景观 河道以及 两侧重要 建筑物、构筑物; (二) 重要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 周边重要建筑物、构筑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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