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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号 《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 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 年 6 月 19 日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 2014 年 6 月 19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 , 查 处车辆非法客运行为 , 保障乘客安全 , 根据有关 法律和行政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 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 禁止利用摩托车 、 三轮车 、 电力助动车等车 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 第三条   除客运出租汽车外 , 禁止对其他 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 、 安装客 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的 , 按照法律 、 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有 关规定 , 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扣押从事非法客 运活动的车辆并予以处罚 ; 对从事非法客运活 动再次被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的 , 依法定程序 没收用于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 。 对从事非 法客运活动的驾驶人 , 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 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 ; 对有 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的 , 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 由公安交 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 , 收集有关证据后 , 将案件材料移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由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假冒客运 出租汽车的 , 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车辆 和专用营运标识 、 设施 , 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扣押从事非法 客运活动的车辆后 , 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决定 。 无法查明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 未接受处理的 ,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 布公告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违法行为 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 , 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可以对扣押车辆依法作出拍卖等处 理 ; 所得款项按照规定 , 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 财政专户 。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 。 0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4 年第四号 ( 总第 256 号 ) 主管主办单位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主    编 : 于秀芬 出版单位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 编辑部 发行范围 : 公开发行 印刷单位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14 年 6 月 25 日出版 本刊地址 : 上海市人民大道 200 号   邮编 : 200003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 CN31 — 1855 / D 网    址 : www.sp csc.s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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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2014-06-1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2014-06-1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2014-06-1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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