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白沙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 (2014年2 月2 6 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 年 5 月 3 0 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4年 6 月 16 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 5 号 公 布 自 2014年 6 月 16日起实施) 第 一 条 为加强特定林木的保护管理, 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特定林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特定林木是指树龄50年以上100年以下及树龄不足50年胸径超过 8 0 厘米的木棉树、龙血树、酸豆树、榕树、荔枝树、菠萝蜜树及其他树木。但是,本 地村民在集体承包地、村边和房前屋后人工种植的树木除外。 身 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内的特定林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第 三 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为特定林木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定林木的 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特定林木保护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特定林木保护 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 四 条 特定林木的保护管理实行主管部门专业保护与单位、 个人日常养护相结合 的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特定林木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特定林木的行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养护特定林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19 第 五 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将特定林木的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专项用于 特定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 六 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定林木资源每五年至少组织 一次普查,对特定林木进行鉴定、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 档案,经专家 评定后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 确认。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定林木普查 情况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 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未登记的特定林木的,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组织 有关人员 开展调查、鉴定和建 档。 第 七 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定林木 周围醒目 位置设立保护 牌,并根据实 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 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特定林木保护 牌应当标明树木名称、 科属、树龄、编号、日常养护责任单位 或者养 护 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移动或者 损毁特定林木保护 牌及保护设施。 第 八 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定林木养护 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 指 导曰常养护责任人按照养护 技术规范对特定林木进行养护, 并无偿提供技术服 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 技术人员对特定林木进行专业养护, 发 现 林木生长异常情况或者 环境状况影响 树木生长的,应当及 时釆取保护措施和救治。 第 九 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确定特定林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 (一)生长在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范围内的特定林木,所在单 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 (二)生长在森林公 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范围内的特定林木,其管理 机构为 曰常养护责任人 ; (三)生长在公路、河道两侧 及库区用地范围内的特定林木,公 路、水务和水利工 程管理单位 分别为曰常养护责任人 ; (四)生长在县城公共绿地、 道路两侧 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范围内的特定林木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 120 (五 ) 生长在城镇住宅小区范围内的特定林木, 住宅小区所在地 居委会为日常养护 责任人,有 物业管理的由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六) 生长在乡镇街道、 绿地范围内的特定林木,乡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 (七 )生长在承包土地上的特定林木, 该承包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 (八 ) 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 土地范围内的特定林木, 该村民委员会 或者村民小组为 曰常养护责任人。 个人所有的特定林木,所有 者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有关单位 或者个人对确定的特定林木养护责任有 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 门申请复核 。 第 十 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 曰常养护责任人 签订养护责任 书,明确养护责 任和义务。 第 十 一 条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 书的要求加强对特定林木的日常养 护,保障特定林木 正常生长,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特定林木的行为, 并接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特定林木的日常养护费用, 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 担。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 具体情况, 对特定林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给予适当补贴。 因保护特定林木,对有关单位 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给予适 当补偿。 第 十 二 条 特定林木发生 病虫害或者遭受 人为、自然损害,出 现明显的生长衰弱、 濒危症状 的,曰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 时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自治县林业主管部 门应当在 接到报告后及 时组织专业 技术人员进行 现场调查, 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 、 治理、复壮等措施。 第 十 三 条 禁止下列损害特定林木的行为 : (一 )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 在特定林木树 冠垂直投影向 外三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使用明火、排 121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白沙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2014-06-1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白沙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2014-06-1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白沙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2014-06-1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白沙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2014-06-1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5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