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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4年4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2014年5月28日江苏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 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 1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 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 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 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 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 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 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 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 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 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价格、 卫生、环境保护、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 2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 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 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 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 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人民政府 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 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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