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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1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 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 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 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 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 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高速 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 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 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工 2作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研判等协作机制,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 全、有序和畅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 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高速公路交通安 全意识,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 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 位人员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条 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 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九条 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 (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 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 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 (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高速公路 养护等作业人员和用 于养护的专用机动车, 不适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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