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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标 准 化 条 例 (2014年5月29 日 陕 西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标 准 的 制 定 第 三 章 标 准 的 实 施 第 四 章 标 准 的 监 督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业、工业、服务业发 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和 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标准化活动应当促进产品通用互换、节约生产贸易 成本、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技术进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 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资 金保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标准化工 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标准 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为技术标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 开展标准化基础研究,制定和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领先水 平的各类标准。 单位和个人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可以将其作为科技成果运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 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 2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 体应当开展标准化的宣传、培训、推广活动,加强标准化人才培 养。 第八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信息查询系 统,向社会免费提供标准化专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九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 馈、实施评估和实施效果评价工作,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统计、 报告、公布制度。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标准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 处理。 第 二 章 标 准 的 制 定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执行。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 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一)农业产品( 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 种、规 格、质量、 等级、安全、检验、包装、储运以及农业生产技术、 管理技术 等要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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