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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7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4年5月23 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 《关于修改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的决定》 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转让 第三章 中介机构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 ,                                           1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中介服务和相关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规划、 工商、 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 产交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交易 活动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投诉,及时依法处 理。   第六条 本市实行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制度。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 络管理系统,实施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向社会提供公开、安 全、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 本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 2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监管制度。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新建商品 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的监管 工作。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 为,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 健康发展。 第二章 转让   第九条 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房地产转让 :   (一)买卖;   (二)拍卖;   (三)抵偿债务;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设立、分立、合并等情形,发生房 地产权属转移;   (五)赠与;   (六)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   第十条 房地产在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之间的转移, 按照房地产权属变更登 记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 得转让:   (一)房地产权属 未进行登 记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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