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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4 (十)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分支机构的 (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有关决议、章程、 工作; 合同; (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选址相关证明 第六条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所属园区设 材料; 立园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园区的日常事务。 (六)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文 第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 件。 高新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十二条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 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口岸监管 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人区的决定。准予人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 区的,发给核准文件;不准予人区的,应当书面说 公窗口,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明。 第八条高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 经营场所设立在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在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门应当公开有关行政审批的条件、时限和程序以 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时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前 及有关高新区的政务和服务信息,对高新技术企 款规定的人区核准文件。 (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业的业务优先予以办理,并为高新区的企业引人 第十三条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可以以高新 根据2014年4月30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 风险投资、金融、电信、邮政、运输、供电、供水、设 区管理机构统一指定集中或者合用的办公区作为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决定》修正) 备租赁、中介等配套服务提供方便条件。 企业住所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高新区管理机 第九条高新区内的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民 构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的证明,可以作为企业住 第一章 总 则 简称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政等社会事务,由高新区所在区、镇人民政府(街 所登记、经营场所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构,行使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 道办事处)负责管理,高新区管理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高新区内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经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 一管理。职责包括: 营项目的,应当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向高新区管理 术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园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 机构提出重新审核的申请。 区管理,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 (二)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 第十条进人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 第十五条在高新区设立社会团体、民办非 服务,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 府批准后实施; 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应当 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制定高新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人才 (一)高新技术企业; 征求高新区管理机构关于场所使用的意见。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引进的政策和措施; (二)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六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 (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 (四)负责企业或者项目经营场所进入高新 范围内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 的,其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设 区的审核; 或者项目; 但涉及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 立的园区,以及根据城市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 (五)负责高新区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 (三)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或者项目: 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展规划划定并统一管理的园区。 管理,高新区单独编制财政预算,并人市本级预算 (四)为高新区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 第十七条·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 第三条高新区应当成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术成果转化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基地、 者项目。 内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内兴办合资、合作的高 (六)负责高新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拟在高新区设立经营场所的企业 和用地(包括用地位置和面积)的初审; 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 或者项目,应当持下列有关文件和材料向高新区 第十八条经海关批准,可以在高新区设立 的基地以及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 (七)负责高新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 管理机构办理审核手续: .算审核工作; 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第四条高新区享受国家、福建省以及厦门 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建立 (一)进人高新区申请书; 第十九条高新区内的企业可以实行股份期 高新区服务体系;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 (九)负责高新区对外交流工作,组织高新技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 术的信息发布和交流; 通知书; 第二十条高新区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支持 第五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 6 7 厦门市人民代表太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4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4 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七条鼓励境内外创业资本在高新区 区的建设用地进行统一规划。 物转让价格不得高于成本价减折旧。 第二十一条高新区设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内设立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 高新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 对前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高新区管理 和加速器,为科技人员提供创业条件和服务。 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出资。风险投资机构 部门会同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依法组织 机构有优先购买权。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 可以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九条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向人区的 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各类专业孵化器和加速器。 第二十八条高新区内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 第三十四条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和建设,必 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优惠价出售或者出租厂房,并 高新区提供配套服务。 采取有限合伙形式。 须遵守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的统一规划。 在高新区内公布。 第二十二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新区统一规划和 第五章法律贵任 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高新区创业。 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在已批准的高新区规划范围内 第四十条高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 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者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 在高新区内联合创办企业或者机构,从事技术创 限责任。 新增建设用地,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申报,依法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伙 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并由高新区管 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 新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 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 理机构统一管理。 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创新活动,市产学研专项资金可以给予资金支持。 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高新区内的企业或者项目用地 (一)侵犯高新区内的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教师、科研人员和 学生的科研选题与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相结合。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国有土地租赁制 益的; 第二十九条高新区引进的留学人员、高层 次人才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享 度,并逐步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过渡为土地租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 鼓励高新区企业为在校生提供科研、实习条件。 受本市规定的优惠待遇。 赁制度。 到侵害的;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高新区企业培训技术 第三十七条因土地使用者的过错,造成下 (三)在办理企业或者项目入区、土地使用、 和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普 第二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金 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解除土地使 厂房租赁、创新扶持等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超越 ·通高校本科及本科以上的非应届毕业生,经市人 融创新活动,促进技术与资本的对接。 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收回土地使用 法定职权的; 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到公安部门办理本市 权,依法处理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 (四)利用职权狗私舞弊的。 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高新区内设立为科技 常住户口。 型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机构和担保机构。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完成建 第四十一条高新区内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接收普通大中专院校 筑物投资百分之二十五的; 应届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非法变更高新区的土地用途或者非法转让、 鼓励高新区企业运用上市、公司债、中期票 (二)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竣工日 出租高新区内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由有关 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 第三十一条鼓励在高新区内设立人才培训 期竣工,逾期一年以上的;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直接融资渠道。 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内的企业设立博士 第二十五条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 (三)不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 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高新区内的企业转让、出租、抵 金,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高新区以天使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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