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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2014年4月24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和利用 第三章维护和修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公园开埠区(以下简称开埠区)的保护 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推进区内建筑物的合理利用, 激活街区活力,促进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2-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的开埠区,是指以金平区小公园为核心、保存开 埠期文物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体现开埠 期历史文化风貌的区域。 开埠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开埠区保护规划确定后,由市人民政 府向社会公布。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开埠区主要出入口设立标 志,明确保护范围。 第三条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 一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分类管理、渐进式更新的原则, 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开埠区的保 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 供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决定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 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开埠区历史 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实施。金平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埠 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埠区的规划管理。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埠区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旧城、房产、财政、旅游、公-3-安、交通、宗教事务、民政、城市综合管理、环境保护、国土、 档案、外事侨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开埠区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开埠区历史 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专项用 于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保护资金来源 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 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保护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收购历史建筑并进行维 护修缮所需的费用; (二)实施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 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所需的费 用; (三)其他用于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 的费用。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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