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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13年10月30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4年 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以 下简称汽开区)的建设,加快汽车产业的发展,规范汽开 区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汽开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汽开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 实行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共建体制。 第四条 汽开区的管辖区域为东起普阳街、长沈铁路, 南接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西至西新开河,北到景阳大路、 支农路、长春西湖。 第五条 汽开区应当加快汽车产业发展,逐步建设成为 汽车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贸易、物流基地和汽车文化 汽车人才的培育基地。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汽车产业实际,制定汽开 区的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投资融资等相关政策。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汽开区专项扶持发展资金,支持 企业技术创新、改造以及汽开区的开发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汽开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其管辖范 围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汽开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汽开区的 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汽开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 度计划; (三)依法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依法审批、核准、管理投资项目; (五)负责财政管理,行使一级财政管理权和独立国库 管理权; (六)行使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 (七)负责建筑业管理,审批建设工程许可事项,规划 、 建设和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八)负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合 作,办理涉外事务; (十)负责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 、 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等工作; (十一)协调驻汽开区内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 作; (十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汽开区管委会受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和实施建设项 目的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建议、土地征收前 期工作。 第九条 汽开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 需要,按照 精简、 高效的原则设立职 能部门, 具体负责汽开区的管理事务。 第十条 国土、规划、环保、公安、 消防、税务、工 商等部门根据工作 需要,可以 在汽开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 分支机构,实行 双重领导,依法 履行各自职能。 海关、出 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 在汽开区设立业务 窗口或者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汽开区管委会应当 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 原则,规范审批管理,简化办事程 序,提供便捷、高效的 服务。 第十二条 汽开区管委会应当加 强职业介绍、职业培 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为用人 单位招聘人才、 录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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