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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十四号)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已经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1日-82-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幼儿、幼儿园及 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实施的保 育和教育。 第三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 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保育和教 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学前 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予以支持,构建覆盖城 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六条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宏观指导。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协调管理和监督 指导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规 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推进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83-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其他相 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二章幼儿园的设立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设区的市、县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制定和调整 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涉及幼儿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定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 门意见。 第九条幼儿园的布局,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幼儿的数量分布、变化、保育和教 育需求等情况,按照人口比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幼儿园,并与居民区建 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 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规划配 套建设的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十一条设立幼儿园,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幼儿园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和教育场所及设施、设备; (二)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三)符合规定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场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选址要求,建 设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功能要求、设施设备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幼儿园实行法人登记制度。 公办幼儿园依法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民办幼儿园在申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 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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