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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4年2月17日拉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城市生态 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生态园林城市, 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的绿化规划、 建设、 —1—保护和管理。 法律、 法规对森林、 古树名木、 珍贵树种、 公园、 自然保护区、 风 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城乡统筹,科学规 划,全民参与的原则,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 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事业纳入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绿化覆盖目标,实行绿 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 化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市绿化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 财政、 公安、 市政市容、 环境保护、 交通、 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市城市 绿化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绿 化、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拥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 权利,并有权劝阻、 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及其 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 河湖水系、 湿地等自然生态区域的保护、 管 —2—理,构建绿化生态系统。 第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 捐资、 认建、 认养等形式 , 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投资、 捐资、 认建、 认养的单位或者个 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单位或个人通过承包在周边宜林 荒山荒地的绿化 造林, 在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 指导下签订协议,按照 协议规 定对其实施管护,并享有一定期限的 使用权。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 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 编制城市 绿地系统规划,确 立各类绿地的 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安 排 与城市 性质、规模和发展 需要相适应的绿地 面积,合理设 置公共 绿地、 居住区绿地、 防护绿地、 生 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并实行绿 线制度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编制本县 (区)绿地系统规划。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建设确 需调整的,市、 县(区)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应当在 不减少规划绿地总 量的前提下,征求市、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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