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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 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 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 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 次修正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与养护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 1 ─ 第五章 收费与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 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 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 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 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 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 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 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以下简称高速交 警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 ─ 2 ─事故处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对未经许可从事道 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以及 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由省高速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具体职权范围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依 法确定。 高速公路治安管理,由高速交警机构负责实施,其治安管 理职权由省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六条 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 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 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 收费、经营、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交警机构应当加强巡 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 建设与养护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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