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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3年11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月15日山东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 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 施保护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 ,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 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门。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 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 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 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 2 — 第六条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 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扩大燃气 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领域。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组 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 第八条 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要求需要建设燃气 设施但是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第九条 规划建设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 范同步设计市政燃气管网管位。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 展规划,并经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燃气 工程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十六层 以上的民用(公寓)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设 计、建设燃气安全集中监控装置。 第十三条 在市政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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