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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2013 年11 月29 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 评和意见,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 1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依法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 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本市有关机关、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履 行法定职责,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重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 评和意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为代表提出建议 、 批评和意见提供保障和服务。 代表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 评和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 间向大会提出;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六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通过调研、视察、走访和代表小组活动等途径了解情况,综合 各方面意见后,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 2 -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或者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 了解到的情况,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前应当核实。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事由清楚,意见明确 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一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一个事 项。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 提出。一人提出或者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 当以适当方式向其他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其他 代表应当在了解相关内容后决定是否联名。 第十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牟取个人利益。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涉及具体招标投标、产品推介等经济活动的; (四)涉及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的; (五)属检举、 控告或者申诉的; (六)代 转人民群众 来信、来访意见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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