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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规划与保护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龙水库的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云龙水库保护区和输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活动的 —— 1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云龙水库的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权责 明确、分级负责、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云龙水库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和准保护区。 云龙水库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 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昆明市人民 政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楚雄州人民政府) 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云龙水库输水设施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 保护,具体保护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 云龙水库正常蓄水位为 2089.67米(黄海高程,下 同),最低运行水位为 2054.17米。 一级保护区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Ⅱ类水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 水质要求进行保护。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入库河流水质,按照不低于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建立 云龙水库定期会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督促、处理有关重大 —— 2 ——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的监 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 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应当将云龙水库的保护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措施,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武定县、富民 县、五华区、盘龙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龙水库及其 输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做好保护工 作。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云龙水库保护相关工作。 云龙水库及输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做好云龙 水库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 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确定补偿范 围,统一补偿标准,兑现补偿资金。补偿经 费由省人民政府和 昆明市人民政府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对禄劝县、武定县的 财政转移支付力 度,确保云龙水库保护所 需经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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