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吉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201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联系代表与代表联系群众 第六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 — 1 —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 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地方各级 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 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依照代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 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部队、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 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五条 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 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 — 2 —报告和其他议题。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六条 代表在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时,有关 机关、组织应当派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代表审议意见进行整 理,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第七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代表有权依 法联名,就下列事项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 议案: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 的事项; (二)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的事项; (三)贯彻实施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和其 他议题的事项;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事项;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 的事项;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3-11-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3-11-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3-11-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3-11-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0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