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报 2013.12
- 23 - 条例实施以来,为规范我市消防工作、推动消防
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尤其是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实施以来,条例已不适应我市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013年7月,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已于 2013年10月30日由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鉴于《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珠海市消防条例》的适用范围、调整
事项相同, 《珠海市消防条例》 已无存续的必要。
据此,市八届大人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通过了
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后,通过了关于废止《珠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以上说明连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废止 <珠海市消防条例 >的决定》,请
予审议。
ᒿှཽࡍܭࡔ્ޟᇗᆕᏋ્স!
[八届]第十五号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3年10
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6日
ᒿளᄂཌሿऴᄟಿ!
(2013年 10月 3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加强
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消防安全活
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消防工作,并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报 2013.12
- 24 -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消防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
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
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 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
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
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
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
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面向社会
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
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
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三)依法确定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和火灾高危单位;
(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五)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
(六)组织灭火救援,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
他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 :
(一)对公安派出所监管的单位及场所开展
消防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组织火灾现场警戒,协助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三)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
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
施消防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建设、经贸、文化、体育、旅游、教育、民
政、卫生、安全监管、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的安
全监管。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二)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
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
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积
极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六)对小型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日常巡查,
发现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的, 提出整改
要求,对拒不整改的, 移交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宣传消防法律、
法规;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报 2013.12
- 25 -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
度,并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三)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辖区内的单
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
材,开展火灾防范工作;
(五)对辖区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
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
展火灾自救,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
事故调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
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
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
(四)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并
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实战演练;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
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调查火灾原因;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 易
燃易爆单位和高层、 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
位,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评估、 加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等职
责。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履
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
(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
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
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
的消防器材,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
(五)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
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 器材的行
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未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 居
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
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承担单
位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
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维护消防安全;
(二)预防火灾,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三)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无偿为报警
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
(四)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
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施工应当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
法律法规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13-11-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06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