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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 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 (2013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 称常委会)监督职能,规范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 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 满意度测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 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根据情况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应当遵循法 律法规规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全面、公正地 进行评价。 第四条 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 1项工作报告。 第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的议题。 “一府两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 委员会)可以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主 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常委会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 告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采纳情况,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 时向代表反馈。 第六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可以由专门委员会 或者工作机构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省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 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 题; (五)“一府两院”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工作报告反 2映的重要问题; (六)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 题前,应当与“一府两院”以及有关部门沟通,听取各方面意 见、建议。 第七条 常委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 告的议题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议题建议被采纳的,常委会邀 请其或者其代表旁听常委会会议;没有采纳的,由有关工作机构 及时反馈。 第八条 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汇总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经征 求“一府两院”意见,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草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 度计划进行调整。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印发常 委会组成人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 第九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 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调 查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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