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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3年10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障 第三章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 民族尊老、敬老、爱老、护老的传统美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一定的 财政资金用于发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逐年增加预算,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 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 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 保障工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与老龄工作相适应 的专职人员,专人专用,其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 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 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 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3-的诉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保障老年人 合法权益的宣传,弘扬尊老、敬老、爱老、护老的传统美德,谴 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 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尊老、 敬老、爱老、护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组织青少年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华侨和港澳 台同胞以及其他个人,投资或者捐资兴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和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有 益的志愿服务。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内容。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老龄事业发展状况纳 入调查统计项目,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尊老、敬老、爱老、护老 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月,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敬老月期间,应当组织敬老 慰问和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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