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20 B05 昆 DB5301 明 市 地 方 标 准 DB5301/T 25—2019 代替:DG5301/T 25-2017 高原马铃薯种薯质量 2019 - 12 - 01 发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2 - 01 实施 发 布 DB5301/T 25—2019 前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言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编 写。 本标准由昆明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昆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云南师范大学马铃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万君、李灿辉、刘卫民、朱维贤、唐唯、段晓艳、李华、张仲平、李明富、 郝大海、易靖、张丽芳、蒋瑜、杨春利、李荣波。 本标准代替了DG5301/T 25-2017。 I DB5301/T 25—2019 高原马铃薯种薯质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马铃薯种薯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标签的最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马铃薯种薯的生产、检验、质量判定、产品认证,以及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331 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 GB 18133 马铃薯种薯 GB 20464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181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方便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18133-2012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马铃薯种薯 马铃薯种薯是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相应质量要求的原原种(G1)、原种(G2)、一级种薯(G3)、 二级种薯(G4)。 [GB 18133-2012,定义3.1] 3.2 原原种(G1) 用育种家种子、脱毒组培苗或试管薯在温、网室等隔离条件下生产,经检验达到5.3质量要求,用 于原种(G2)生产的种薯。 [GB 18133-2012,定义3.2] 3.3 原种(G2) 用原原种作种薯,在良好隔离环境中生产,经检验达到5.3质量要求,用于大田生产一级种的种薯。 [GB 18133-2012,定义3.3] 3.4 一级种(G3) 用原种作种薯,在相对隔离环境中生产的,经检验达到5.3质量要求的种薯。 [GB 18133-2012,定义3.4] 3.5 二级种(G4) 1 DB5301/T 25—2019 用一级种作种薯,在相对隔离环境中生产的,经检验达到5.3质量要求的种薯。 [GB 18133-2012,定义3.5] 3.6 病株率 病株占总调查植株的百分率。 3.7 病薯率 病薯占总调查块茎的百分率。 3.8 种薯批 来源相同、同一地块、同一品种、同一级别、同一时期收获、质量基本一致的马铃薯种薯作为一批。 [GB 18133-2012,定义3.5] 4 有害生物 4.1 检疫性有害生物 4.1.1 病毒和类病毒 主要病毒和类病毒包括但不限于: a) 马铃薯 A 病毒(Potato virus A,PVA); b) 马铃薯纺锤块茎类病毒(Potato spindle tuber viroid,PSTVd)。 4.1.2 真菌 马铃薯癌肿病菌(Synchytrium endobioticum)。 4.1.3 细菌 马铃薯环腐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ecies sepedonicus)。 4.1.4 植原体 马铃薯丛枝植原体(Potato witches’broom phytoplasma)。 4.1.5 昆虫 马铃薯科罗拉多甲虫(Colorado potato beetle)。 4.2 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 4.2.1 病毒 马铃薯病毒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 马铃薯 X 病毒(Potato virus X,PVX); b) 马铃薯 Y 病毒(Potato virus Y,PVY); c) 马铃薯卷叶病毒(Potato leaf roll virus,PLRV)。 4.2.2 2 细菌 DB5301/T 25—2019 马铃薯细菌病为: a) 马铃薯青枯病菌(Rastonia solanacearum); b) 马铃薯黑胫病和软腐病菌(Erwinia carotovora subspecies atroseptica,Erwinia carotovora subspecies carotovora,Erwinia chrysanthemi); c) 马铃薯普通疮痂病菌(Streptomyces scabies)。 4.2.3 真菌 马铃薯真菌病为: a) 马铃薯干腐病菌(Fusarium sp.); b) 马铃薯黑痣病菌(Rhizoctonia solani)。 4.2.4 卵菌 马铃薯卵菌病为: a) 马铃薯晚疫病菌(Phytophthora infestans); b) 马铃薯湿腐病菌(Pythium ultimum)。 4.2.5 线虫 根结线虫 (Meloidogyne sp.) 4.2.6 昆虫 马铃薯块茎蛾(Phthorimaea operculella)。 5 质量要求 5.1 种薯分级 种薯分为四级,按照质量指标分为原原种(G1)、原种(G2)、一级种(G3)和二级种(G4)。 5.2 生产质量控制 5.2.1 生产环境要求 应符合GB 7331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下列种植条件: a) 原原种宜在海拔 1 800 m 以上,且具备良好的防病虫隔离条件的温室或网室内; b) 原种宜在海拔 2 300 m 以上,且对周边环境具有良好隔离的自然条件下; c) 一级种和二级种宜在海拔 2 300 m 以上,且对周边环境相对隔离较好的自然条件下。 5.2.2 病害(晚疫病)防治要求 在原原种、原种、一级种、二级种生产过程中,应对晚疫病进行防治。 5.3 5.3.1 各级种薯的质量要求 检疫性有害生物允许率 种薯生产中4.1列出的所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允许率为“0”。一旦发现4.1中列出的有害生物,应立 即报告检疫部门,同时该地块生产的所有马铃薯不应作为种薯。 3 DB5301/T 25—2019 5.3.2 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和其他项目允许率 对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和其他项目的检测和检查均为最低要求,各级别种薯田间植株检查质量要 求见表1,各级别种薯块茎检测质量要求见表2,各级别种薯块茎检查质量见表3。 表1 各级别种薯田间植株检查质量要求 允许率(%) 项目 原原种 原种 一级种 二级种 0 0.2 0.5 1.0 马铃薯花叶病毒 0 0.5 2.0 5.0 马铃薯卷叶病毒(PLRV) 0 0.2 2.0 5.0 总病毒* 0 1.0 5.0 10.0 青枯病 0 0.0 0.5 1.0 黑胫病 0 0.1 0.5 1.0 混杂 病 毒 注:* 表示所有出现病毒症状的植株 表2 各级别种薯块茎检测质量要求 允许率(%) 项目 原原种 原种 一级种 二级种 总病毒(PVX、PVY、PLRV)(%) 0 1.0 5.0 10.0 青枯病 0 0.0 0.0 1.0 表3 各级别种薯块茎检查质量要求 项目 原原种 原种 一级种 二级种 混杂 0 3 10 10 湿腐病 0 2 3 3 软腐病 0 1 2 2 晚疫病 0 2 3 3 干腐病 0 2 3 4 普通疮痂病* 2 2 10 12 黑痣病* 0 1 6 10 马铃薯块茎蛾 0 0 0 0 根结线虫 0 0 5 10 外部缺陷 1 5 10 15 冻伤 0 0 1 1 土壤和杂质(%) 0 1.0 1.5 1.5 注:* 病斑面积不超过块茎表面积的1/10。 6 检测方法 4 允许率(个/50 kg) DB5301/T 25—2019 6.1 田间植株检查 6.1.1 一般要求 田间植株检查依据表1所列项目进行,以目测为主,目测不能确定的非正常植株应采集样本进行实 验室检验。 6.1.2 原原种 同一生产环境条件下,在组培苗定植或试管薯出苗30天~40天时,全部植株检查一次。之后,在开 花期或收获前4周~5周再检查一次,每批次随机选择5个~10个检测点,每点50株。 6.1.3 原种、一级种和二级种 6.1.3.1 检测点选取 每批次至少应随机选择5个检测点,每点100株,检测面积在15亩至500亩区间的,在15亩基础上每 增加100亩,应再增加一个检测点,详见表4。 大于500亩的,将每500亩划分为一个检测地块,每个检测地块,均应按照上述要求布设检测点。目 测不能确诊的非正常植株应采集样本进行实验室检验。 表4 每种薯批抽检点数 检测面积(亩) 检测点(个) 检查总数(株) ≤15 5 500 >15,≤500 6~10 600~1 000 6.1.3.2 检查时间 第一次检查在现蕾至盛花期进行,第二次检查在收获前 4 周~5 周进行。每次田间检查过程应于 40 天内完成。 6.1.3.3 检后处理 检查依据表1规定的允许率要求,检查根据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a) 在第一次检查中,任何一项指标超过表 1 允许率 5 倍的,则终止检查,该地块马铃薯不应作为 种薯销售; b) 第一次检查任何一项指标在表 1 允许率 5 倍以内的,通过拔除病株和混杂株处理后,仍可以作 为种薯继续培育; c) 第二次检查为最终田间检查结果。对检查结果合格的地块,种薯收获后应进行块茎检测。 6.2 收获后检测 6.2.1 6.2.1.1 抽样 一般要求 种薯收获后20天~30天应对整批种薯按规定数量随机抽样,样品的检验结果适用于整个检验批次。 6.2.1.2 原原种 每个品种每10万粒抽样检测30粒(每增加10万粒增加5粒,不足10万粒的按10万粒计算)。 5 DB5301/T 25—2019 6.2.1.3 原种、一级、二级种薯 根据每种薯批确定抽样数(见表5),从每抽样点随机抽取50 kg样品,样品混合后按照四分法分样, 按表5要求确定抽样数。每批次产量在>400 t至≤5 000 t区间的,在400 t基础上每增加1 000 t增加1 抽样点。 大于5 000 t的,将每5 000 t划分为一个区进行,每个种薯批抽样数,均应按照上述要求确定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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