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A 10 DB3302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2/T 1047—2018 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 2018 - 06 - 21 发布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6 - 21 实施 发 布 DB3302/T 1047—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由宁波市总工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心、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经 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宁波大学商学院、宁波市循环经济促进会、宁波百年电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劳建兰、杨真照、薛伟理、聂子龙、胡新锁、王巍、金智祥、史立平。 I DB3302/T 1047—2018 引 言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区域内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增强 宁波企业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旨在使宁波经济社会能更好地融入国际产业链和供应链,规范市场秩序,更好地参与经济全 球化竞争。标准的执行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切实保障所有职工的合法 利益,激励职工主人翁精神,为改善与优化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本标准基于国际相关标准、惯例,遵循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七项核心原则:承担义务、透明 度、道德行为、尊重利益相关方、尊重法律、尊重国际行为标准、尊重人权,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 本要求,这些要求可与其它管理要求相结合,引导企业提升社会责任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实现社会责任 目标。 II DB3302/T 1047—2018 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及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鼓励企业行业协会拓展行业 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鼓励企业结合类型、规模、发展特点等因素,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为其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评价准则,可用于企业进行自 我评价,也可用于利益相关方或第三方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评价。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企业 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2.2 企业社会责任 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对国家和社会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以及对股东、债 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各项责任。 2.3 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方 是指任何可能受到企业行为影响以及可以影响企业行为的利益群体或个人。 2.4 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 年工从事法律规定的禁忌劳动。 3 法律要求 应严格遵守国家、浙江省、宁波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鼓励企业承担高于法定要求的义务。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企业内部制度与本标准所规定的事项相同时,应执行其中最严格的规定。 4 社会责任要求 4.1 企业发展 4.1.1 企业治理 1 DB3302/T 1047—2018 应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促进自身良性健康发展,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为股东创造更多的利润。忠实履行合同,不恶意拖 欠供应商货款和银行贷款。遵守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完整,按规定摊销费用和处理资产损失。 通过合理配置资源,强化企业管理,保证企业利润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主 动进行相关认证,引进现代化管理方法。 4.1.2 企业信用 应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保证自身的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持良好的综合 信用等级。 4.1.3 自主创新 应加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注重技术改造,实施新产品、品牌、知识产权等发展战略,提 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企业发展由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转 变。 4.1.4 经营结果 应保证自身的经营安全和财务健康。主要财务指标(如:年利税增长率、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全员 劳动生产提高率等)趋势良好。 4.2 劳动关系 4.2.1 劳动合同执行 4.2.1.1 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2.1.2 劳动合同订立时,企业应如实告知职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 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职工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 情况。 4.2.1.3 应把劳动合同文本交职工留存,并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2.1.4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2.2 集体合同 4.2.2.1 应尊重职工集体协商权,建立平等协商制度,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2.2.2 应严格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义务。集体协商中一方代表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提出异议的,另一方代表应予积极响应。 4.2.3 职工工资 4.2.3.1 应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每年至少一次与工会或职工代表,依法就劳动报酬、工资支 付、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4.2.3.2 应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并依法向职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4.2.3.3 应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依法合理增长职工工资,建立劳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按贡 献率参与分配制度。 4.2.4 保险和福利 2 DB3302/T 1047—2018 4.2.4.1 社会保险 应遵守国家规定,按时、足额为全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补充保险。 4.2.4.2 企业福利 可根据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建立职工困难帮扶和福利制度,不断健全职工宿舍、食堂、浴室等生 活设施,依法落实各项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积极开展职工疗休养和困难帮扶活动。 4.2.5 劳动工时和休息休假 4.2.5.1 劳动工时 应严格执行国家分类工时制度。因生产经营需要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应事先广泛征求职 工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依法报经审批后,可实施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度。 如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保证职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经过与工会和职工平等 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按劳动法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报酬。 4.2.5.2 职工休假 职工的婚丧假、产假、带薪休假等权利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在 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 4.2.6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障 4.2.6.1 应保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且拥有同样的发展机会。 4.2.6.2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招收未成年工的,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应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禁止的劳动或危险性大的作业,依法实行健康体检。 4.2.6.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女职工,应执行相关权益保障性规定。 4.2.6.4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依法就女职工工作岗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保护 措施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保障相关权益的有效落实。 4.2.7 工会组织 4.2.7.1 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职工参加工会,依法足额拨付工会经费,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各项 活动,与工会共同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定期和工会沟通,积极回应工会及其他代表反映的意 见和建议。 4.2.7.2 工会应依法尊重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协助企业教育引导职工依法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积极 向企业传递职工的需求,采取民主协商等方式,依法维护职工的各项权益。 4.2.8 工作环境安全与保障 4.2.8.1 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 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4.2.8.2 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环境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2.8.3 应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识别、防范和消除可能危害职工健康与安全的隐患,避 免各种事故及损害健康事件的发生。 3 DB3302/T 1047—2018 4.2.8.4 应安排高级管理者代表负责实施有关健康和安全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安 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2.8.5 应在职工工作环境中制订必需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检查。 4.2.8.6 依照规定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和安全培训,并对新聘用和调动职位的职工重新进行 培训。 4.2.9 职工尊严 4.2.9.1 在招用、薪酬、培训、晋升、社会保障、解聘或退休等方面,不得因为职工的民族、种族、 宗教信仰、残疾、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原因而采取歧视性措施。 4.2.9.2 应尊重职工在工作环境中的人格尊严。 4.2.9.3 不应干涉职工在不侵犯企业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的合理范围内的风俗习惯和信仰。 4.2.10 劳动关系预警调解 4.2.10.1 应建立内部劳动关系预警协调、调解机制,制度完善、组织健全、措施得力。 4.2.10.2 应及时预防和化解内部可能引发或已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事件。 4.2.11 职工队伍稳定 应依法建立职工名册,保持职工的队伍稳定。 4.3 环境关系 4.3.1 资源节约 4.3.1.1 资源节约使用 在经营活动中减少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提高其利用率,积极开发和使用替代资源;应通过确定关 键指标来监测、控制和降低单位产值的资源消耗及水耗、能耗,将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纳入对经 营活动的考核范围。 4.3.1.2 废物利用 重视废物的回收、利用及再生利用,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企业发展过程中。 4.3.2 清洁生产 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 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 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4.3.3 环保投入 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4.3.4 污染物排放 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渐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社会提供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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