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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20 A 00 浙 江 DB3304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4/T 049—2020 地方标准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local standard 2020 - 06 - 08 发布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7 - 08 实施 发 布 DB3304/T 049—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子午线质量标准化研究有限公司、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嘉兴市标准化促 进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洪凰、孙菊英、谢鑫华、张征军、江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3304/T 049—2020 地方标准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标准项目的组织管理、标准制定、实施评价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嘉兴市地方标准项目的制定和实施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20000(所有部分) 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 20001(所有部分) 标准化编写规则 3 组织管理 3.1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的地方标准工作: a) b) c) 3.2 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和实施工作; 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复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领域的地方标准工作: a) b) c) 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组织起草、审评和实施地方标准; 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复审。 3.3 县(市、区)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4 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5 起草单位(组)负责地方标准的调查研究、编制、试验和论证、征求意见。 3.6 市级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技术审评工作。 4 标准制定 4.1 标准制定流程 标准制定流程见附录A。 1 DB3304/T 049—2020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标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 出快速制定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简化制定程序。 4.2 项目征集 4.2.1 为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 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4.2.2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收集的立项建议进行统一审查后,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 申请。 4.2.3 立项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公文(见附录 B),及其电子文本;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见附录 C),及其电子文本; 标准草案,及其电子文本; 地方标准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录 D),及其电子文本; 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 a) b) c) d) e) 4.3 立项 4.3.1 形式审查 4.3.1.1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材料组织形式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按照附录 E)。 4.3.1.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a) b) c) d) e) f) 4.3.2 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要求的; 不属于本市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其他不适宜制定本市地方标准的情形。 立项论证 4.3.2.1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三位或五位专家(或代表)召开立项专 家论证会。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 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4.3.2.2 召开专家论证会时,可根据需要对申报项目开展评议。流程分为项目陈述、专家质询、专家 表决。立项建议单位或个人围绕立项必要性、可行性、标准草案等内容进行陈述,专家质询和表决,三 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4.3.3 计划下达 经形式审查或立项论证后确定地方标准立项项目并下达项目计划,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不予 立项的反馈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 DB3304/T 049—2020 4.4 起草 4.4.1 成立标准起草组 4.4.1.1 项目计划下达后,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的研制,并对其 质量及内容负责。 4.4.1.2 4.4.2 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起草地方标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要求: 开展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 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 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开展试验验证; 不得设定具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编写应符合 GB/T 1.1、GB/T 20000、 GB/T 20001 等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 a) b) c) d) e) 4.4.3 形成征求意见稿 标准起草组对标准草案进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标准编制说明(见附录F)。 4.5 意见征集 4.5.1 征集方式 4.5.1.1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 30 日。 4.5.1.2 起草单位可以将以下三种方式结合起来,广泛、充分地征求各方意见: 网络征求意见: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函件征求意见: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以信函或电子文档形式发送有关单位或专家征求意 见; 会议征求意见:组织同行业、市内外有关方面专家召开会议征求意见。 a) b) c) 4.5.2 征集范围 4.5.2.1 征求意见应尽量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选择与标准有密切关系或有代表性的企业、消费 者或用户代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团体、检测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根据标准 涉及范围,有效意见不宜少于 10 条。 4.5.2.2 人。 4.5.3 征求意见时,应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同时发拟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 意见处理 4.5.3.1 起草组将征求到的所有意见及时进行归纳、汇总,经分析研究后,逐条提出处理意见,并说 明理由和依据。意见的处理结果,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a) b) c) 采纳; 部分采纳; 不采纳。 3 DB3304/T 049—2020 4.5.3.2 起草组编制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见 附录 G)。 4.6 技术审查 4.6.1 申请 起草组将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向市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评申请。 4.6.2 材料初审 4.6.2.1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送的材料后,应进行初审。 4.6.2.2 初审材料包括: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审评意见书(见附录 H); 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地方标准规范征求意见汇总表;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附标准原文及译文; 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地方标准审评会专家建议名单(见附录 I)。 a) b) c) d) e) f) g) h) 4.6.2.3 4.6.3 通过初审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标准审评会议。 审评会议 4.6.3.1 会议要求 4.6.3.1.1 参会人员由审评专家、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起草单位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参加。 4.6.3.1.2 审评专家一般由标准涉及的使用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机构、学术团体等相关 利益方及标准化领域的专家代表组成。 4.6.3.1.3 审评组专家人数一般 5 人或 7 人,应为单数,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4.6.3.1.4 标准起草人及起草单位人员不得担任审评组专家,且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 2 人。 4.6.3.1.5 起草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将审评会议通知和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 理表等有关材料提交审评专家,并准备好审评会议资料。 4.6.3.2 会议议程 审评会议议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介绍审评组成员及参会人员,确定审评组组长; b) 由审评组组长主持介绍审评工作要求; c) 起草组介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标准征求意见的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 处理情况; 4 DB3304/T 049—2020 审评组专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评; 审评组讨论形成“地方标准审评会议纪要”(见附录 J),就标准是否通过审评进行投票表决; 审评组组长宣读“地方标准审评会议纪要”。 d) e) f) 4.6.3.3 重点审评内容 审评组应对以下内容重点审评: a) 标准是否达到了立项的需求与目的; b) 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否与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标准相协调; c) 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是否得当; d) 标准结构是否完整、清晰; e) 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f) 文本编写是否具有规范性; g) 编制说明是否具有规范性、充分性、完整性。 4.6.3.4 审评结论 4.6.3.4.1 会议审评应有审评组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4.6.3.4.2 表”。 “地方标准审评会议纪要”应由组长代表审评组签字,并附上“地方标准审评会专家签到 4.6.3.4.3 地方标准审评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审评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 修改,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必要时提交审评组进行复核,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见附录 K); 审评未通过的,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审评意见修改,再重新申请审评。 4.7 报批、编号、发布和备案 4.7.1 报批 4.7.1.1 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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