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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20.30 B 52 备案号: 湖 DB42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1065—2015 地理标志产品 海子湖青鱼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Haizihu black carp (报批稿) 2015 - 05 - 18 发布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42/T 1065—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GB/T 17924-2008 《地理标志产品 标准通用要求》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荆州区分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荆州区分局、荆州市荆州区质量管理协会、中国水产 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荆州市荆州区水产局、荆州市海子湖青鱼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敏、李谷、江清华、秦长柏、汤维岩。 I DB42/T 1065—2015 引 言 荆州海子湖水质良好,无污染,产自湖区的青鱼生长速度快,圆润光滑,肉质细嫩鲜美,含有丰富 的蛋白质、氨基酸等营养成分,是淡水产品中的珍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2014 年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14 年第 109 号)公告,批准实施保护了 海子湖青鱼。为保护这一优质资源,进一步规范海子湖青鱼的生产,特制定本标准。 II DB42/T 1065—2015 地理标志产品 海子湖青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子湖青鱼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 包装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14年第109 号)公告批准实施保护的海子湖青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 标准通用要求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NY 536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 SC/T 1073 青鱼配合饲料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DB4210/T 033 无公害食品 青鱼养殖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海子湖青鱼 (Mylopharyngodon piceus) Haizihu black carp 在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天然捕获或按规范化饲养技术人工养殖的青鱼。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海子湖青鱼的产地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14 年第109号)公告批准实施保护的范围,即荆州区纪南镇、郢城镇辖区内的海子湖(长湖)流域以及与 海子湖(长湖)连通的水域,见附录A。 1 DB42/T 1065—2015 4.1 水源、水质要求 4.1.1 水源充足 、排灌方便,不受生活污水、工厂污水及其他养殖废水的影响。 4.1.2 水源水质清新,溶解氧充足,水体中氨氮含量应低于 0.025mg/L,pH 值为 7.0~8.5,透明度应 大于 30cm。养殖用水水质应符合 NY 5361 的要求。 4.2 养殖要求 4.2.1 渔用药物 应符合NY 5071 的规定。 4.2.2 饲料 应符合NY 5072 和SC/T 1073的规定。 4.3 养殖技术 4.3.1 鱼种 来源于荆州区辖区内的海子湖(长湖)流域以及海子湖(长湖)连通的水域人工采集的苗种或幼鱼 经专门培育成的青鱼良种。 4.3.2 合理放养 青鱼为主养鱼,放养比例为总放养质量的80%为宜;青鱼作为混养鱼,放养比例为总放养质量的30% 为宜。根据不同放养类型合理搭养鲢、鳙、鲫(或者黄颡鱼)、草鱼、鳊、鲂等品种。 4.3.3 放养前处理 鱼种放养前严格消毒,按NY 5071的规定,定期使用生石灰、三氯异氰酸等严格消毒水体。 4.3.4 放养模式 应符合DB4210/T 033的规定。 4.3.5 起捞规格 规格≥4kg/尾时起捞。 4.3.6 养殖环境 养殖场地的环境要求应符合NY 5361的要求。 4.4 质量特色 4.4.1 感官特色 鱼体健康,体背及体侧上半部青黑色,腹部灰白色,各鳍均呈灰黑色。 4.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2 DB42/T 1065—2015 表 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肌肉中粗蛋白质(鲜重)(%) ≥ 18.0 肌肉中粗脂肪(鲜重)(%) ≤ 2.0 4.4.3 安全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5.4.4 渔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NY 5070的规定。 5.4.5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外观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置于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通过目测、鼻嗅进行检验。 5.2 理化指标 5.2.1 粗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粗脂肪 按 GB/T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安全卫生要求 按GB 2733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渔药残留限量 按NY 5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6.5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同时捕获的、同一水域、养殖条件相同的青鱼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抽样方法 3 DB42/T 1065—2015 按 SC/T 3016 的规定执行。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者执行,检验项目为外观指标。 6.3.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建渔场养殖的海子湖青鱼; b) 养殖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d) 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感官特色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为合格品。 6.4.2 感官特色检验项目中气味如有异臭味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 6.4.3 其他项目两项(含两项)以下不符合要求时,(安全卫生要求项目除外,安全卫生要求项目不 合格时,不得复检。)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不符合项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签标志、包装和运输 7.1 标签标志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可在其产品包装上加贴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 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容器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便于冲洗,并具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7.3 运输 用洁净、无毒、无害、无异味的容器带水充氧进行活体运输。运输用水应符合NY 5361的规定。 4 DB42/T 1065—2015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海子湖青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图A.1给出了海子湖青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图A.1 海子湖青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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