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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00.20 A10 T/MXRK002—2025 代替T/MXRK002—2024 五原向日葵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 2025-04-14发布 2025-04-14实施 内蒙古向日葵协会发布团体标准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MXRK002—2025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 则起草。 本文件代替T/MXRK002—2024《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与T/MXRK002 —2024相比,主要修订了本文件起草人名称,增加起草人员名单。 本文件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文件由内蒙古向日葵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五原县绿色产业发展中心、五原县品牌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内蒙古向日葵协会、 巴彦淖尔市三胖蛋食品有限公司、中企智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都京蓉智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靳存旺、李艳兵、李莹、马红梅、张丽梅、史建兵、白军、孙志华、司艳冬、 卢亚男、高妍、常耀文、李雪波、李汉超、李心仪。 本文件及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4年首次发布T/MXRK002—2024。 ——本文件为第一次修订。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MXRK002—2025 1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术语和定义、合法使用人、申请使用基本要求、申请、 审核、使用和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T/MXRK001地理标志产品五原向日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第79号令)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第354号公告) 3术语和定义 T/MXRK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适用在按照T/MXRK00×组织生产的五原向日葵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3.2 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指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五原向日葵保护范围,具体是东经107°35’70"~108°37’ 50”,北纬40°46’30"~41°16’45”之间,南北宽约40公里,东西长约62.5公里。生产区域为五原 县的隆兴昌镇、胜丰镇、新公中镇、塔尔湖镇、复兴镇、银定图镇、套海镇、天吉泰镇、和胜乡等9个 乡镇所辖范围,东连乌拉特前旗,南接鄂尔多斯市,西界巴彦淖尔市,北邻乌拉特前旗。 3.3 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 标局核准注册,持有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五原县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3.4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指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4合法使用人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MXRK002—2025 2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a)经公告备案的五原向日葵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 b)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5申请使用基本要求 5.1生产者 申请使用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满足以下条件: a)依法在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从事五原向日葵生产; b)按照T/MXRK001规定正常生产经营,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c)近3a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行为的。 5.2其他主体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举办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时可申请使 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6申请 6.1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经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授权,并经公告备案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申请使 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公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含公告全部内容); ——申请主体所执行的产品标准; ——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6.2其他主体 申请主体向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7审查 7.1初审 7.1.1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7.1.2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 7.1.3初审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书面告知申请主体。 7.2审核 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下发后即可使用。 8使用 8.1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下载使用 使用主体凭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下载口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 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并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规范使用。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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