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1 80
R 16
团体标准
T/TAAA 003-2022
天津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
鉴定评估操作规程
2022-09-26 发布 2022-09-26 实施
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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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AAA 003-2022
I 目 次
目 次 ................................................................................... I
前 言 .................................................................................. II
1 总则 ................................................................................... 1
2 车辆损失鉴定评估的原则 ................................................................. 1
3车辆损失鉴定评估程序 .................................................................... 2
4 车辆损失分类 ........................................................................... 4
5 车辆损失鉴定评估方法 ................................................................... 4
7 鉴定评估报告归档保存 ................................................................... 7
8 鉴定评估工作纪律 ....................................................................... 7
9 附 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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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评估,顺利解决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纠纷,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本文件由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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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评估操作规程
1 总则
1.1为了统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值鉴定评估程序、方法和标准,规范鉴定评估行为,客观、
公正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即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值鉴定评
估、复核裁定的操作过程。
1.3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包括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
他道路管理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车辆损失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是指由鉴定评估机构及其专业鉴定评估人员,经人民法院、公安部
门、当事人和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
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直接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复核裁定的过程。
1.4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定损的鉴定评估人员(以下简称“鉴定评估人员”),须具有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及各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或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各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统计局办公室发布的人社厅发[2019]48 号文件中将“二手车鉴
定评估师”更改为“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1.5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值鉴定评估工作接受天津市商务局业务指导,由行业协会统一管理,
责成协会专家委员会统一复核裁定。
2 车辆损失鉴定评估的原则
2.1合法原则
鉴定评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并以此为依据。
2.2公平原则
鉴定评估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2.3客观原则
鉴定评估应当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评估标的的客观情况,不得将主观推断的
情况强加于鉴定评估标的。
2.4科学原则
鉴定评估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评估活动,保证鉴定评估意见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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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5独立原则
鉴定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不能受当事人、委托方和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2.6以修理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
价格鉴定过程中,在不影响安全、技术性能和外观基本恢复的前提下,应以修理为首选鉴定思路,
对于符合更换条件的必须更换。
2.7质量对等原则
经鉴定需更换的配件必须与原配件质量对等。
2.8相关性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价值鉴定评估,因修理过程中的工艺需要,要对未损坏的零部件进行拆装,在鉴
定评估过程中要考虑此项因素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3车辆损失鉴定评估程序
3.1鉴定评估的受理。
3.1.1鉴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评估时,须要求委托人填
写《鉴定评估委托书》 (简称《委托书》 ),《委托书》一式二份,并应载明如下内容:委托人的名称、
联系电话、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委托鉴定评估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性质,
鉴定目的、鉴定基准日、委托时间等,加盖委托人印章,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1.2鉴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明确鉴定评估目的,及时指定专业鉴定评估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鉴
定评估。
3.1.3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委托人的委托。
3.2 鉴定评估委托人范围。
3.2.1民事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
3.2.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委托人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案件当
事人;
3.2.3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对车辆损失有争议的,委托人为事故当事人;
3.2.4对保险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委托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事故当事人;
3.2.5其他有关部门或当事人的委托。
3.3 鉴定评估基准日。
基准日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以委托人确定的日期为准。委托人没有确定
基准日的,应商请委托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a) 事故发生日;
b) 委托鉴定日期距事故发生日较长、鉴定评估标的经多次转移,无法确认原始状态的,以立案日或委
托鉴定评估日为鉴定基准日;
c) 查封、罚没物一般以查封、罚没日期为鉴定评估基准日,如查封物、罚没物需变卖处理,以委托鉴
定评估日为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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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4 现场勘察
3.4.1鉴定评估人员对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期间,应佩带行业协会统一制作的胸卡。
3.4.2鉴定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时, 应协商委托人通知事故各方当事人到场。 被通知方不按时到场的,
委托人和鉴定评估人员应分别记录在案,不影响鉴定评估工作的进行。
3.4.3对车辆损失的勘察包括核实委托内容,如发现遗漏、重复以及与委托内容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
委托人联系确认,必要时变更委托;询问车辆自然状况,检查车辆受损部位和受损程度;对车辆损失的
损毁原状进行勘察、记录、照相等。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注意受损项目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对非本次事故
引起的损坏项目不应纳入本次鉴定。
3.4.4通过现场勘察对车辆隐性受损部件难以确定受损程度的,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应到有资质的维
修单位进行拆解鉴定,再进行鉴定评估。
3.4.5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车辆鉴定,应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技术鉴定,做好技术(质量)鉴
定报告和相关笔录、附图,并在勘验文书上签字和盖章。
3.4.6对受损车辆受损程度等鉴定评估所需基础材料时,鉴定评估人员需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
标的物进行技术鉴定。委托人未提供鉴定车辆质量状况的,鉴定人员又难以准确确定时,应要求委托人
或由鉴定评估人员代理委托人到具有相关资质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评估。需要抽
样鉴定质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抽样。
3.5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
3.5.1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要与鉴定评估目的、价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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