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59.080.30
分类号:W55
团 体 标 准
T/ZJOSH 00002—2021
活性炭除异味口罩
2021 – 10 – 28发布 2021 – 10– 28实施
浙江省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协会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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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JOSH 00002—2021
I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产品分类.............................................................................2
5 技术要求.............................................................................2
6 试验方法.............................................................................2
7 标识与说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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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前 言
在一些工作场所,作业人员可能会与低浓度的有机蒸气和酸性气体等化学品接触,虽然工作场所的
这些化学品浓度低于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确定的
职业接触限值,危害因素也没有达到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规定使用
呼吸防护用品的程度,但由于个体的差异,其异味仍会给部分作业人员带来身体不适。
研制生产适用于工作场所使用,在符合GB2626《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标准的随
弃式面罩(口罩) 产品基础上增加活性炭滤层,有效减除有机蒸气或酸性气体等异味的口罩具有一定的
意义。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浙江省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耐呗斯(嘉兴)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亿茂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东华大学、浙江省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协会、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
台州市国泰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温州旭美科技有限公司、荆州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世达工具(上海)
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恒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金德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达实工业购(江山) 有
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良基、杨维兵、吴龙涛、黄晨、徐康丽、陈绍男、黄常福、林焰峰、刘威、
项有春、郝保国、罗平、陈立军、刘磊、戎毅、祝日献。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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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活性炭除异味口罩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活性炭除异味口罩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识和说明等内
容。
本文件适用于从业人员在作业场所中用于减除有机蒸气异味或酸性气体异味的口罩。
本文件适用于在符合GB2626《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标准的随弃式面罩(口罩)
产品基础上增加活性炭滤层的口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 2626 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Z 2.1—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T 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32085.2—2015 汽车空调滤清器 第2部分:气体过滤测试
3 术语和定义
GB 262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机蒸汽异味
浓度低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最低数值)水平的有机蒸气。
3.2
酸性气体异味
浓度低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最低数值)水平的酸性气体。
3.3
活性炭除异味口罩
在符合GB2626《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标准的随弃式面罩(口罩)产品基础上增
加活性炭滤层,可有效减除有机蒸气(甲苯)或酸性气体(二氧化硫)等异味的口罩。
建议使用时间在4小时之内,吸附异味后不能清洗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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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吸附容量
在整个测试时间内,口罩从测试气流中吸附的有机蒸气异味或酸性气体异味的质量。
注:通常表示为毫克(mg)。
3.5
减除效率
口罩去除或减少有机蒸气异味或酸性气体异味的量除以直接作用于口罩上的有机蒸气异味或酸性
气体异味的总量即为该口罩的减除效率。
4 产品分类
按减除异味性能分为:
a) 减除有机蒸气异味口罩。
b) 减除酸性气体异味口罩。
5 技术要求
5.1 吸附容量
a)减除有机蒸气异味口罩的甲苯(C 7H8)的吸附容量为≥110毫克(mg)。
b)减除酸性气体异味口罩的二氧化硫(SO 2)的吸附容量为≥65毫克(mg)。
5.2 减除效率
a)减除有机蒸气异味口罩的甲苯(C 7H8)的减除效率为≥65%。
b)减除酸性气体异味口罩的二氧化硫(SO 2)的减除效率为≥65%。
6 试验方法
6.1 减除效率
按GB/T 18883-2002中附录A.6检验方法和 GB/T 32085.2-2015中10.4规定执行。取口罩10个,
采用GB/T 32085.2-2015中7规定的测试设备。减除有机蒸气异味口罩试验异味种类为甲苯(C 7H8)浓
度为50毫克/立方米(mg/m3),减除酸性气体异味口罩试验异味种类为二氧化硫(SO 2),浓度为5毫
克/立方米(mg/m3) ,试验流量为(32±2) 升/分(L/min) ,环境温度为(25±5)℃,相对湿度为(30
±10)%。
用适当的夹具将口罩连接在检测设备上进行测试。若有呼气阀,应将呼气阀封闭。测试应进行到口
罩下游的气体浓度达到上游的气体浓度的95%或时间到12小时为止,甲苯(C 7H8)记录测试进行到60分
(min)时的减除效率数值,二氧化硫(SO 2)记录测试进行到240分(min)时的减除效率数值。
6.2 吸附容量
按 GB/T 32085.2-2015中10.5规定执行,确定吸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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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标识与说明
7.1 标识
对减除有机蒸气异味或酸性气体异味的口罩产品应有明显区分的清晰标注。
7.2 说明
对减除有机蒸气异味或酸性气体异味的口罩产品应在销售包装中,配有中文产品说明,说明应包含
GB2626要求的同时,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
标记;
本标准号;
适用及不适用条件;
使用、更换、废弃的建议和说明;
应对使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劝告性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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